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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后被单位退回学校 对小杨来说,2005年8月2日就像是一场噩梦。 小杨从西南交通大学毕业后,幸运地被天津一家研究院选中,并与该单位及学校顺利签下了“就业协议书”。 7月底他到单位指定的天津市第三人民医院体检,而那黯淡的一天正是体检结果揭晓的日子。在24名新员工中,有4人被要求复查,因为他们被检查出乙肝澳抗阳性,即乙肝病原携带,其中两人为“大三阳”,而小杨和同学小邓则是“小三阳”。当天,在尚未复查的情况下,研究院人力资源部就以小杨等4人有传染性为由,要求他们与别的新同事隔离用餐及住宿。 小邓痛苦地回忆“隔离待遇”:“当时我就有一种被严重歧视的感觉,备受耻辱,过着贼都不如的生活!” “一周后天津传染病医院的复查结果出来了,我和小杨的乙型肝炎DNA定量检测均低于1000,属于正常范围内,肝功能正常。但单位的处理结果却是:由于‘小三阳’、‘大三阳’都具有传染性,处于乙肝病毒传染期,我们4人因协议无效被辞退。” 10日,研究院以“体检结果与校方提供的资料严重不符或患有严重疾病”为由,向西南交通大学就业指导中心发出“关于退回小杨等三位同学的函”。11日又安排小杨等4人乘火车离津。 难友作证支持诉讼维权 小杨等人回到成都,却始终不能摆脱“屈辱生活”所带来的阴影。同学小刘提供证言说:“至今无法从那段不堪回首的经历中恢复过来。因错过找工作最佳时间,我现在还没找到正式的工作。” 小杨将亲身经历发到一个关注乙肝病原携带者权益的公益论坛上,受到了一个维权版版主关注,他联系到曾做过类似公益案件的李方平律师。李律师认为,研究院确实存在违约行为,同意为小杨提供法律援助。 因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2006年5月26日,小杨向河东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原告系乙肝病原携带者而非乙肝病人,被告拒签劳动合同,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和《劳动法》相关规定,而要求违约金、精神损害赔偿等20101元。 以对方证据推翻对方观点 开庭时,小杨出示了四川大学华西医院出具的“非活动性乙肝病毒携带状态”的检查结果。但被告辩称,只认自己指定的天津市第三人民医院的报告。 李律师从被告提供的第三医院报告中拿出一张英文机打小条,上面显示:原告所有肝功能项目指标都在合理范围内。 对此被告猝不及防,丝毫没料到这张附页竟然可以推翻乙型肝炎的错误诊断。被告要求撤回小条,不作为证据提交。 李律师当即表示,已当庭质证的证据具有法律效力,不同意对方撤回。 他还向法庭递交了专家证言。从事传染病研究的北京地坛医院主任医师蔡浩东认为:小杨仅是乙肝病原携带者,不是乙肝患者,根据有关医学文件和临床实践,与其他成年人共同工作和生活接触不传染,也不必进行治疗。 存在的不都是合法的 开庭时,研究院人力资源部部长和代理律师前来应诉。他们连发了4枚“炮弹”:第一,企业有自主用工权,要不要小杨是企业的权利,不存在歧视的问题。而且很多单位过去一直都是这样操作的,没有人提出过异议。第二,小杨这样的身体是具有传染性的,住集体宿舍会产生公共卫生问题。第三,小杨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是60天,而到小杨起诉时已过了9个月。第四,即便没过诉讼时效,存在所谓的乙肝就业歧视,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支持小杨的赔偿要求。 “不错,每个单位都有用人自主权,但应有底线限制,就是自主权的行使不能以侵犯宪法赋予公民的平等权为代价,如果超越,你的自主权就要受到法律干预。”针对上述4点意见,李律师一一作出回应,“过去的操作虽然是事实存在,但不见得是合法的。” 李律师出示了大量医学文献,证明乙肝病原携带者在生活、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不对周围人群和环境构成威胁,可以正常学习、就业和生活。“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李律师说,“本案并非被告所说的属于普通劳动争议,不受60天的仲裁时限约束,这点从《河东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指出的理由‘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就足以确定。” 怎样驳斥被告提出的第4点意见,李律师感到这确是一个很令人头疼的问题。即便是歧视,国内法律尚无禁止性的反歧视规定,更没有相关赔偿或补偿的依据,他只能当庭援引《劳动法》第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被告以原告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显然侵犯了其平等就业权。如果不对就业歧视进行司法制裁,对平等就业加以司法保护,受损害的始终是像小杨这样的众多劳动者。” 1035人联合签名声援 在2006年6月13日第一次庭审时,法院仅将之视为适用简易程序的小案件,只安排一名很年轻的法官独任审判。但后来,此案越来越受到天津乃至国内社会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小杨和李律师将来自全国各地的1035人的联合签名信递交到法院。到7月13日第二次开庭时,此案已改为合议庭审判,且之后合议庭越来越倾向于希望被告接受调解解决。 10月23日,双方终于以接近起诉金额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一个艰难的诉讼过程,折射出乙肝病原携带者维权过程的艰辛和困境。”结案后,2006年10月15日,李律师联合另一位学者向劳动部寄出一份《关于消除乙肝歧视的公民意见书》,其中建议有关部门进行反歧视立法。该建议于两会期间在报纸上全文刊载。 2006年12月底,全国律协等单位联合评选“2006年度十大影响性诉讼”,将天津乙肝就业歧视案列为“十大影响性诉讼之首”。此案之后,有关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歧视的诉讼在各地陆续涌现出来。 2007年5月18日,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禁止对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歧视,保护其就业权利。这对全国1.3亿乙肝病原携带者来说,是一个可喜的消息。J151 艾姗姗制图 北京晚报法律专家团 名律名案 本期主讲 李方平律师 北京市瑞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北京市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新闻缘起 近八成跨国公司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 据报道,我国的乙肝病毒携带者占总人口的10%,有1.3亿人之多。6月27日,中国肝炎防治基金会发布了外企乙肝歧视调查报告,显示近八成的跨国公司明确表示拒绝乙肝病毒携带者,96%的外企公司入职招聘要进行乙肝检测。 法律串讲 5月18日,劳动部、卫生部联合发布的《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对消除就业歧视起到了一个先期性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关键条文 《宪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林靖文并摄J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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