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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快报 本月19日,32岁的河莉秀下嫁小她6岁的男友Mike。 河莉秀是 韩国著名变性歌手,十年前为心爱的男友而从“他”变“她”。她希望能与Mike做一对模范夫妻,并计划收养两男两女,婚后3个月内将收养第一个养女。 4月25日,河莉秀到首尔Halt儿童福利社咨询了有关领养小孩的手续和条件,为领养小孩做最后准备。其经纪公司相关人士称:“河莉秀具备领养小孩的资格,且领养意志强烈。” 但河莉秀在领养问题上也遭遇尴尬。喜客娱乐网曝出,Mnet电视台《河莉秀的结婚故事——宝贝亲爱的》剧组辗转韩国7所领养机构咨询,在未透露河莉秀身份,只提示其经济能力、性情、领养目的情况下,多所领养机构回答“完全没问题”;但得知是变性人河莉秀后,领养机构纷纷采取避而不答的态度。 国内现状 2004年3月15日,成都首位变性人章琳从当地派出所领到新身份证,性别一栏已改为“女”,这标志着“她”终于结束了37年的男人身份,成为一名真正的女人。同天,章琳和杨启成在所有手续合法的情况下,从镇政府民政人员手中领到了大红的结婚证,成为一对合法夫妻。这标志着国家法律对变性人婚姻的认可。 去年2月23日,浙江省首位变性人雷晓晨从福利院领养了一个可爱的女儿,终于当上了妈妈。“他”于2004年进行隆胸、男性生殖器切除等手术,前年“她”与比自己小4岁的江西小伙杨四有结为夫妇。当时不少人对“她”收养孩子持反对意见。 网友交锋 河莉秀领养孩子好不好?变性人有无此权利?这对孩子的将来有无影响?网友们就此展开了大讨论。 【正方】赞成领养。对变性人不应歧视,法律上既已承认河莉秀为女性,她也有爱心,就有资格做母亲。 如果河莉秀家庭和睦,条件又好,能够好好培养孩子,为什么要阻止她成为一个幸福的母亲,组建一个和乐的小家庭?那些孤儿也可以有一个温暖的家。 【反方】反对变性人领养孩子。这不是歧视他们,只是从长远为孩子考虑。 变性人术后会不会有心理疾病或问题?她(他)能给孩子提供正常的成长环境吗?孩子一旦得知母亲或父亲是变性人,对其一生将造成怎样的心灵创伤? 法律剖析 人们有权后天改变自己的性别 变性人有无“性别权”?他(她)们能不能像普通人那样结婚、领养孩子?还可以享有哪些人身权利?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市万国法源律师事务所张晓蒙律师。 ■关于身体权和健康权张律师认为,在民法相关领域,自然人拥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等基本权利,但对“性别权”没有规定。 根据民法立法精神,法律未明确禁止的行为,就是人们可选择或支配的行为,即人们可对自己的性别进行后天改变。他们各项人身权利与其他公民是相同的、平等的。 人选择性别的权利和改变肖像的权利一样,只能采取变更的形式,即通过医疗手段对已有性别或肖像进行变更。这就涉及对身体的处置,如整容、换脸、器官摘除、移植、再造等,变性的合法性可通过自然人的身体权进行阐释,即自然人有权对其身体进行依法支配与合理处分。 ■关于名誉权与隐私权 “种种迹象表明,变性人想融入社会,被亲友、邻居、同事接受,定会遭遇难以想象的困难。这就需要社会拥有宽容、开放的意识,提供宽松的社会环境,认识到变性人的性别选择是无奈和不得已,并进一步尊重他们选择的自由。” 在现实社会环境下,保护变性人隐私,对于变性人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为变性人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应为变性当事人提供隐私保护,不能泄露变性信息,社会各界也不应把变性人视为另类而侵犯其人格尊严与自由,要逐渐把变性看作与整容、器官移植术等同样健康的医疗行为,是变性当事人支配其身体健康权的行为方式。 ■关于婚姻自主权 毫无疑问,变性人一旦取得身份证上标明的性别,即和普通公民一样享有婚姻自主权。但变性前已有婚姻该怎么处理? 张律师说,我国法律尚无相关规定。如果从婚姻法保护和伦理道德出发,变性人在改变性别前最好先办理离婚手续,将孩子抚养、财产分割等权利义务约定清楚,以免造成日后的麻烦。 “因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男女双方。一旦有一方改变性别,婚姻关系的基本主体就发生变更,双方的‘夫妻关系’也就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双方仍在一起生活,也不是原来的家庭关系。所以最好事前做好安排,也为将来更好地行使婚姻自主权做准备。” 法律提醒 变性人面对3大风险 张律师认为,变性人可能面临3项风险: ■医疗风险 最新版的权威著作《整形外科学教科书》规定;在做变性手术前,除本人申请及亲属同意外,还必须拿到3个证明: 一是公安机关证明,表明不是因犯罪而做手术; 二是单位证明,以便手术后回归社会能得到周围人群的接受;三是精神科证明,经辅导和测评,证明没有精神病,不是心血来潮,且性取向更朝向要变性的性别方向。 虽然这只是行业规范,并不具备法律强制效力,但为我国对变性手术进行立法打下了很好的基础。 变性手术与其他手术一样,都有发生医疗纠纷的可能。这就需要实施变性手术的医疗单位要经过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与当事人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若在变性效果方面发生纠纷,可参照双方所签协议和有关技术规范予以解决。当然,如发生其他损害身体健康的普通医疗事故,则按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即可。 ■法律风险 变性手术与换脸、整容等改变肖像的手术一样,也会带来一些法律风险,譬如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通缉,给执法与司法带来困难。 在涉及性别判断的公法与社会法领域,也会产生系列连带问题。例如刑事诉讼程序中,对犯罪嫌疑人的通缉与侦查如何进行?劳动法中对女性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规定,对变性人如何落实?户籍管理、教育行政、妇女权益保障、反性别歧视、服兵役等方面,也会在性别识别上遇到相应问题。 因此,凡涉及人之性别的领域,都会因无明确规定而使管理机关难以操作,使变性人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社会认同风险 随着变性人群日益扩大,随之而来的社会问题也逐步显现。如变性人申请领养子女问题,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30周岁。显然,申请收养孩子的部分变性人是符合条件的,不应该受到区别对待,但现实中却很少有申领成功的。这不是单纯法律范畴可以解决的问题。 一方面,心理学专家对变性人收养孩子普遍持反对意见,有研究表明,在完成手术几年后,约有七八成变性人都存在各种心理疾病,严重的还会出现精神分裂。因此人们普遍认为,变性人难以给被领养儿童提供正常的成长环境。 另一方面,孩子长大成人后,能否面对父亲或母亲是变性人的现实,并承受周围人群的异样眼神和排斥行为?这也是问题所在。 张律师就此呼吁:“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广大公民也越来越懂得尊重个人的选择自由,为了更好地构建和谐社会,希望法律不再对变性人失语!”J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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